网络暴力治理迈向精准化与系统化的法治新阶段

——从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看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的深化路径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当“社会性死亡”从一句网络戏言变成真实可感的伤害,当“开盒挂人”从个别极端案例演变为可复制、可扩散的黑色行为模式,网络暴力治理便不再仅仅是平台的内容审核问题,而成为关乎公民人格权益、公共安全感乃至社会秩序的法治命题。202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这是我国首部以专门法律形式制定的反网络暴力立法,标志着网络暴力治理进入全链条、系统化的法治新阶段。本文试图从立法演进、制度设计与治理实践三个维度,梳理网络暴力治理的当前格局与发展方向。

一、从“碎片化”到专门立法:网络暴力治理的制度演进

网络暴力并非新现象,但对其治理长期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此前,相关规范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之中,规则分散、衔接不足,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在刑事追诉层面,网络侮辱、诽谤案件通常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锁定侵权人,而网络暴力的匿名性、跨地域性和传播即时性使得这一过程极为艰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所指出的,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2023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首次系统梳理了网络暴力可能涉及的罪名谱系: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并明确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坚持严惩立场”,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这一指导意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指引,但其效力层级为司法工作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2024年8月,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联合公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施行,将治理重心前移至信息内容层面,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预警模型和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并对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这一规定为平台设定了明确的行为义务,但网络暴力治理的系统性法律框架仍有待完善。

2026年7月征求意见的反网络暴力法,正是在这一基础上迈出的关键一步。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条,对网络暴力的概念定义、治理原则、平台责任、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及法律责任作出了体系化规定。其立法定位不是对既有规范的简单汇编,而是以专门法形式确立网络暴力治理的独立法律地位,回应“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一长期痛点。

二、源头防范与精准施策:网络暴力治理的核心制度设计

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确立了“源头防范、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协同共治、依法治理”的原则。这一原则表述反映了网络暴力治理思路的重要转变:从末端惩戒走向全链条干预,从一概而论走向分类施策。

源头防范意味着治理关口前移。征求意见稿将“网络暴力信息”界定为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同时将“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纳入网络暴力活动范畴。这一界定拓展了传统认知中网络暴力等同于“骂人”的狭隘理解,将“开盒挂人”、电话短信“轰炸”等行为明确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在平台治理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监测识别机制,发现存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传播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精准施策则体现在分类治理与重点保护的制度安排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网络暴力进行分类治理,同时要求对可能被利用实施网络暴力的社交、医疗、地理位置等涉及的个人信息实施重点保护。这一规定回应了网络暴力生成机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大量网暴事件之所以能够迅速升级,正是因为受害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被恶意曝光,使得线上攻击迅速转化为线下骚扰与现实威胁。对特定类型个人信息的重点保护,有助于从信息源头切断网暴升级的链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法不责众”的治理困境作出了针对性回应。根据披露的条文内容,对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实施或帮助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理;对操纵账号实施流量造假、利用生成合成技术传播网暴信息等行为明确禁止。这意味着,网络暴力治理的重心正在从“谁骂了人”向“谁在组织骂人”“谁在利用骂人牟利”延伸。公安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四川公安机关侦破的以“保护大熊猫”名义实施系列网络暴力案,正是以“违法犯罪团伙”而非个别网民为打击对象,以白某某、周某某、唐某等3人为首的团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这一案例表明,对网络暴力黑色产业链的“全链打击”正在成为执法共识。

三、平台责任与司法保护:治理落地的双重保障

制度设计的有效性最终取决于执行机制。在网络暴力治理的多元主体中,平台承担着不可替代的枢纽角色,而司法保护则为受害人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通道。

平台责任的实质化是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显著特征。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和防护功能,建立网络暴力辟谣机制,完善涉网络暴力账号处置的申诉渠道,并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快捷取证等功能。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快捷取证”这一功能要求。这一细节的意义在于:网络暴力受害人面临的首要困难往往不是“不知道被谁骂了”,而是“知道被谁骂了却无法固定证据”。平台提供快捷取证工具,实质上降低了受害人启动法律程序的门槛。

在平台义务的层次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大型网络平台的网络暴力治理特殊义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差异化治理的思路:用户规模越大、传播能力越强的平台,其内容生态的外部性越显著,相应地也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治理责任。公安部在“净网—2026”专项行动中,依法督促指导互联网企业平台加强信息内容审核管理和技术预警防范,累计侦破网络暴力相关案件2500余起。这一数据表明,平台治理能力的提升与执法力量的介入正在形成合力。

司法保护的便利化同样值得关注。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居住地、侵权行为地等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民法院对于网络暴力受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遭受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自诉案件中“受害人举证不能”的程序困境。在传统自诉模式下,受害人需要自行完成证据收集、被告锁定等本应由侦查机关承担的工作,这在网络环境下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征求意见稿引入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机制,实质上是在不改变自诉案件基本性质的前提下,为受害人提供了公权力支持的通道。

四、治理的复杂性与持续深化的方向

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若干深层挑战。

治理与表达的边界需要持续审慎把握。网络暴力治理的强化不可避免地会触及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益保护之间的张力。征求意见稿将“煽动仇恨、挑动对立”纳入网络暴力信息范畴,但如何区分正当的公共讨论、批评性言论与煽动性表达,如何避免“网络暴力”概念的泛化使用,仍需要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明确标准。网络暴力治理的目标不是消除网络空间的冲突与争论,而是防止冲突与争论蜕变为对个人合法权益的系统性侵害。

技术迭代带来的新挑战不容忽视。征求意见稿专门提及“利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等人工智能技术传播网暴信息”的行为,反映了立法者对AI技术被滥用风险的警觉。深度伪造技术可以生成以假乱真的侮辱性视频或虚假“爆料”,算法推荐则可能将网暴内容精准推送至最易被煽动的用户群体。技术治理必须与技术滥用同步演进,这对平台的技术能力和监管部门的治理工具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需要专门关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强、发现滞后、损害后果持久等特征。未成年人出于恐惧或羞耻心理,多数选择沉默隐瞒,导致案件发现滞后、处置延误,损害后果持续扩大。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遭受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了重要的救济通道,但如何建立学校、家庭、平台、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仍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课题。

从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再到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网络暴力治理的制度框架日益清晰,治理手段日趋丰富,协同机制逐步成型。但法律的制定只是起点,真正的治理成效取决于每一部法律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准确适用,取决于平台在每一次内容审核中的审慎判断,也取决于每一个网民在每一次点击和评论中的理性自觉。网络暴力治理的目标,不是让网络空间变得沉默,而是让每一个发声的人都无须恐惧。


相关问答

问:网络暴力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答:根据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活动,具体包括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等内容的信息,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持续进行网络恐吓、骚扰等。

问:网络暴力可能涉及哪些刑事罪名?

答: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网络暴力可能涉及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

问: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平台需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投诉举报等制度,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建立特征库和预警模型,发现违法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问:网络暴力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答:受害人可以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信息,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自诉案件受害人举证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检察机关可支持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起诉。

问:什么是“开盒挂人”?法律如何规制?

答:“开盒挂人”指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亦将“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明确纳入网络暴力活动范畴。

问:利用AI技术实施网络暴力是否面临更严厉的规制?

答:是的。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利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等人工智能技术传播网暴信息,并要求平台发现存在利用AI技术制作、传播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问: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暴力方面采取了哪些行动?

答: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在“净网”专项行动中聚焦“开盒挂人”、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累计侦破相关案件2500余起,并依法督促指导互联网企业加强内容审核管理和技术预警防范。

问:网络暴力治理为什么强调“协同共治”?

答:网络暴力治理链条横跨平台、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等多元主体。单一主体难以覆盖从信息发布、传播扩散到损害救济的全过程,需要各主体之间形成信息共享、线索流转、联动处置的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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